昨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备受关注的遛狗禁止场所有所扩大,包括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在内的公共场所都将“谢绝”狗入内。
 如果省人大常委会再审议通过后,该《条例》就可实施。
   禁11种公共场所禁止遛狗
   许多养宠物人都喜欢到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遛狗。主人在锻炼身体或休闲的同时,狗狗也能遛遛弯。今后不能这样遛狗了。
   昨日交付表决的《条例》表决稿在原草案的基础上,又扩大了禁止遛狗场所的范围,共有11种公共场所禁止狗入内。
   这些场所分别为: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电影院、歌舞厅、浴池等。
   此外,个人携犬还不能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关于能否带狗乘坐公共车辆的争论也有了定论,《条例》规定,个人携带犬只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罚不办狗证处罚1000元
   养宠物不办证,责令限期办证仍不办的,对养犬人的处罚标准也有了新变化。
   原草案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在限期内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处以每只2000元罚款。
   但在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罚的数额过高,不利于调动养犬人办证的积极性,因此,后表决稿对草案的这一规定做了修改,将处罚标准由每只处罚2000元降为每只处罚1000元。
   限每户居民只能养一只狗
   目前,不少养宠物人所养母狗生了幼犬后,不舍得扔掉,便养起来,造成了一户多狗现象。
   但按照条例规定,每户居民只能养一只狗,因此,原草案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养犬人应当在60天内自行处理。
   在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60天的处理期限过长,建议改为30天,后在修改时,这一建议得到采纳。
   此外,由于丢弃犬只容易造成大量流浪犬,危及社会,在修改草案时,特别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养犬人不得丢弃犬只。
  放不再限制遛狗时段
   近几天,有关“禁止遛狗时段的规定是否合理”的讨论十分热烈,网站、媒体等也都对市民这一讨论做了报道和回应。
   原草案规定,每日的5时至8时之间及19时至22时之间,禁止携犬出楼(院)。
   不少市民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常理,应谨慎对待。
   昨日表决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修改时删除了这一规定,即不再对遛狗时间进行限制。
   另外,原草案曾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在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后的表决稿将这一款规定删除,即不再对多次违法者建立违法记录档案。
   其他
   居住区内养犬须签保证书
   不少居住区内居民密集,爱狗者有之,讨厌狗的人也有。养宠物人能否履行养宠物义务,关系着他人的人身安危和身心健康,也直接关系着小区邻里关系的和谐。
   原草案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在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增强养犬人的自律,应当增加《养犬义务保证书》的内容。因此在修改草案时,在该条后面增加了一款,即“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条例还规定,各县市、上街区养犬管理,可以参照此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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