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散步,两只狗狭路相逢发生打斗,陈先生“解围”弯腰抱起自家小狗后,发现右手食指末节缺失、出血。他认为是被对方小狗所咬,遂将对方狗主人陈女士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陈先生3888元(已给付243元,尚需再给付3645元)。

  为狗解围被咬伤

  今年5月10日上午7时许,吃过早饭的陈先生与往常一样,未牵狗绳带着自家博美犬遛达。陈先生走到浦东台儿庄路某号门口时,正逢陈女士遛完自家小狗准备回家。两狗相遇,博美犬顿时来了精神,冲到对方小狗面前“汪汪”吠叫,陈女士见状呵斥,而陈先生表示“不要紧”。之后,陈女士的小狗也不示弱,与博美犬对着吠叫起来。就在两只狗发生面对面冲撞的一刹那,陈先生上前“解围”,迅速抱起自家博美犬,但抱狗后却发现自己右手食指末节指节缺失、出血。

  事发当天,陈先生在陈女士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医生施行了右手食指清创残端修整术,后陈先生几次到医院做换药等治疗,前后共计支付医疗费7896.82元(含陈女士垫付的243元)。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女士赔偿损失。

  谁是“真凶”难说清

  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着到底是哪只狗咬掉了陈先生的食指,双方产生争议。陈先生诉称,陈女士在两狗对叫时,曾用脚驱赶原告的狗,陈女士的行为是对他家的狗发出一种攻击性信号,导致了两狗冲撞、混打在一起。他坚信,自己的伤是被陈女士的狗所咬,因为根据一般生活习惯推论,自家的狗是不可能咬主人的。因此,他认为陈女士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而陈女士辩称,事发时,自己已将狗牵到自家门口,也曾驱赶、呵斥过陈先生的狗,但对方说“不要紧”,导致两狗终发生冲突。陈先生也承认没有碰过她的狗,因此应该是陈先生的狗咬伤主人,故请求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解围”举措有不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无确凿证据证明陈先生之伤为哪只狗所咬,但陈先生被狗咬是不争的事实,且事发时只有双方的狗在场,因此双方对此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陈先生在两狗相互吠叫时,并未引起足够警惕,而是采取了一种放任态度,甚至在两狗冲撞之时去抱狗,措施显然不当,因此陈先生对其伤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陈女士所遛之狗虽有狗绳牵领,但在两狗相互吠叫时,她也未尽到必要的看管防护义务,故也应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终,法院确定由陈女士对陈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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