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养大型犬
2011-09-01 18:53:49 浏览:242来源:http://www.apetdog.com/
现在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养犬的人数也逐渐的上升。由于养犬行为不规范引发邻里纠纷、影响公共环境以及凶犬伤人现象也频频出现。为此,邢台市政府出台《邢台市养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办法》强调,养犬实行分区管理,邢台市中心城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邢台市区环城路(东环路、滨江路、南环路和郭守敬大道)围合以内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强制登记、定期年检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年检和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该《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和烈性犬。残疾人所用导盲犬、扶助犬除外。据悉,所谓大型犬是指,成年犬体高超过40厘米或体长超过60厘米的犬。在邢台市相关部门制订的禁止饲养烈性犬目录中,除了藏獒以外,还有马士提夫、罗威纳犬、德国牧羊犬等31种烈性犬。
该《办法》规定,居民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邢台本市常住户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所养犬为小型观赏犬。居民个人在养犬前,其养犬条件应当经过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养犬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同意养犬证明后十五日内,持证明、携犬到畜牧部门设立的免疫检疫点接受检疫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免疫和检疫合格的,畜牧部门出具动物免疫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为犬植入电子标签。之后十日内,还要携带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办法》规定,携犬在公共场所活动时,携犬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绳、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必须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物具,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束犬绳长不得超过2米;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得在公共楼道或开放式凉台内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应主动避让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违反规定的,将处以罚款。
《办法》还规定,禁止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以及公园、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公共游泳池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邢台市政府可以划定临时禁犬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要进行重点管理。养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超过三次,或者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的,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村)民或业主公开。
获悉该办法即将实施后,邢台市民李先生表示,他家中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成犬,近就一直盘算着该如何处理家中犬只。“它已经跟我生活了五年多,我已经把它当做家人看待了,现在政府出台了养犬管理办法,我虽然舍不得,但还是要遵守。”李先生说,“现在离办法实施还有一些时间,我只想在这段时间里多陪陪它,然后就把它送到乡下的战友家。”面对与爱犬的分离,一些邢台市民表示,应该在城郊建立一所宠物“托养所”。“在其他一些城市,宠物寄养非常普遍,在城郊建立宠物‘托养所’,即不违反规定,也能让主人经常与宠物见面。”
邢台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第一阶段,要让市民熟知《办法》内容,加大对《办法》的普及宣传;第二阶段,由各派出所负责对辖区饲养犬只的住户进行统计摸底,给符合《办法》标准的犬只办理证件,同时将大型犬只清理出邢台市区,移交畜牧部门收容;第三阶段,将大型犬移交畜牧部门后,还会给其主人一些时间,让其自行处理犬只,如拒不提出处理办法的,将由畜牧部门做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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