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是多年的邻居,很久以前就积下了怨缘。前几天,王某买了只狗,命名狗的名字就叫刘某的名字,早晚遛狗时总是对着狗大声训斥,弄得刘某十分尴尬,还常常引起其他庄邻的哄笑。刘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析案]《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姓名权包括公民对姓名的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干涉公民合法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变更姓名,二是非法盗用或假冒公民姓名。给动物取的名与人名相同,是否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这主要取决于给狗取名是否出于对某人的恶意,如果是恶意行为,并为公众所知晓,就应视为侵权。

  结合本案,王某因与刘某积怨多年,其用刘某的名字给自己家的宠物命名,且经常在公共场所大声呵斥和辱骂,显然是故意嘲弄刘某。王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则早晚不时会侵害到刘某的姓名和名誉,造成刘某脸面上、精神上的损害,王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远亲不如近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纷争。如果协商不能令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刘某可以到法院起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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