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

  细化管理办法不搞一刀切

  在市民强烈的质疑之下,事情又起了变化。昨晚6时30分,江门市向媒体紧急通报,称《通告》引起了社会热议,各界纷纷表达意见和建议。为此,江门市有关部门十分重视,积极研究接纳当中的合理化建议,有效开展城市犬类规范管理。

  通报称,江门市有关部门决定,接纳市民合理化建议,并借鉴国内先行城市的经验,补充完善管理办法,加快制订实施细则。

  记者看到,在通报中,仍然有规定市民严禁携带狗只进入公园、广场、街道、商业街区、学校、幼儿园、商场、酒店、车站、码头等市区公共场所。而对在公共场所出现的犬只,则不再是统一收缴、捕杀,而是劝导市民把狗只送往非禁养区养殖。

  此外,通报提倡规范养犬,减少扰民伤人事件发生。如犬只伤人,犬主要承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咬死家畜、家禽的,犬主要负责赔偿。另外,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违规养犬者报复检举人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江门市有关部门决定,实施细则制订后,将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加强犬类管理,更主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犬人士的思想认识,支持有关措施的实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共同营造和谐安居环境。

  律师说法

  禁养狗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昨日,针对江门城区禁止养狗一事,记者采访了广东仁安律师事务所的容绍云律师。容绍云认为,这是一个行政行为,江门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是典型的粗放管理行为。

  容绍云告诉记者,所谓行政行为合理性,就是说该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一般伦理道德,“从这个角度考虑,政府部门的这个规定明显不合理,不能因为方便创文,方便管理就搞一刀切,全面禁止养犬;一般百姓不禁会问,那是否可以养猫?养其他宠物?为什么市区要禁,郊区为何不禁?这就是不合理。”容绍云说,“同时,政府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时,是否考虑市民当时为什么养犬?市民普遍认识,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是对抗孤独的方法之一。”

  “从合法性角度考虑,首先政府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否具有合法基础,就是说是否具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国家那部法规规定公民不允许养犬?再次,在这样的规定过程中,相关部门是否已经充分采纳民意,是否咨询过市民,甚至听证?”容绍云认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个规定是五个政府部门联合下发的,在法律上这样的规定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仅是带有行政指令色彩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样的文件必须遵守一个重要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如果相关的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法理上是不可以剥夺市民养犬的权利的。”容绍云告诉记者,“换句话说,江门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是典型的粗放管理行为。”

  香港爱护动物协会

  文明城市 人与狗可以共存

  香港爱护动物协会中国外展总监柳俊江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城禁止养狗,是闻所未闻的事。“宠物是私有财产,根据宪法,只要主人给狗只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和注册,市民养狗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柳俊江告诉记者,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狗只的生命也是很宝贵的,我们不应该滥杀。“一个文明的城市,人类同狗是可以共存的,双方并不冲突。”柳俊江说,“如果说禁止养狗是为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话,那为什么全球其它没有禁止养狗的城市,市容环境也一样那么美好呢?”

  柳俊江认为,目前国内不少地区,把防治狂犬病的重点都集中在消灭犬只上,其实是一个错误的方向,“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把重点转移到防治上。例如如何保存狂犬疫苗、用防治资金购买更好的冷藏设备用来保存疫苗、血清等物品上,这样对于预防狂犬病和治疗狂犬病都有非常大的帮助。”柳俊江告诉记者,“另外,并非所有犬只都要接受疫苗才能杜绝狂犬病的,包括宠物犬和流浪犬在内的,研究表明只要70%左右的犬只接种了疫苗,就能防止狂犬病扩散,狂犬病也能很快消灭。”

  他山之石

  香港:立法管理 处罚力度大

  香港是一个土地少、人口密度大、生活空间狭小的国际化大都市,也面临类似的问题,赞成养犬者与反对养犬者旗鼓相当,难分伯仲。香港又是如何化解这些矛盾,解决养犬难题的呢?

  记者了解到,早在1950年,香港立法局就移植了英国立法,制定了猫狗条例,当时的条文还比较简单。1999年,香港立法会对猫狗条例作了一次较大的修改,就宠物猫狗的饲养、规管和管制都有相关而且极其详尽的规定。根据猫狗条例等法例,任何人容许狗只的粪便污染街道或者公共地方,将被罚款1500元;任何人容许狗只的粪便污染建筑物的共用部分,高可能被罚款1万元;狗只袭击市民或者吠叫声扰民,高罚款1万元;对大型狗只和危险狗只的管制不符合要求,高罚款2.5万元或监禁长达3个月;对格斗狗只的管制不符合要求,高罚款5万元或监禁长达6个月。

  上海: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上海从今年5月15日起,实施《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对犬只年检、饲养烈性犬只、每户限养犬只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疫苗、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的费用。条例还规定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一条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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