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狗相撞 人受重伤
2011-07-22 17:29:42 浏览:36来源:http://www.apetdog.com/
昨天,王某骑电动车在公路上按规定行使,不料被张某养的宠物狗一下撞伤,后王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王某伤愈后向张某讨要说法,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王某一怒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庭审中,王某主张应该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狗主人张某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张某辩称王某与狗相撞是一种意外事件,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对于王某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人损害,主要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形:
(1)饲养的动物基于其自身的本能而造成的损害,比如犬咬人;
(2)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驱使下,而是因外界的刺激激发了动物的本性所为,比如,马因受惊失去控制,狂奔伤人。
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通常是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的管理或控制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动物自身的动作所造成的损害,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事实并非狗基于本能、主动的攻击造成原告损害,而系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和狗出现在乡村道路上的结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不宜采用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农村散放狗及狗在乡村道路上跑动通行,属于农村生活中的常态,亦不违反相关行政性管理规范,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主观上无过错。在王某、张某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可以适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对于王某的损失,王某自行承担60%,张某承担40%,张某赔偿王某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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