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养犬条例实施 犬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2011-06-03 18:13:47 浏览:37来源:http://www.apetdog.com/
《新疆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今后,犬只侵扰他人生活将给予处罚。
《条例》指出:出行时养犬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犬只也要跟着上车,司机可依据《条例》予以拒绝。超市、商场、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犬只不得入内,养犬人能否自觉遵守规则?新公布的《条例》已于今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九条,还附有相应的立法参考,以便执法人员能更严格管理养犬人士。
依照《条例》规定,6月1日起,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对个人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除没收外,每只处罚500元。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也应当到畜牧部门登记备案,领取养犬证和犬牌,并由专人管理,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因染病或遭遗弃的流浪狗已成为库尔勒市的安全隐患。6月1日后,将设置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没收流浪犬、无主犬、弃养犬等,更好地救助流浪狗。如主动放弃所养犬只的市民,应当将犬只送留检所,并在3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住宅小区、写字楼的共用区或者楼梯间养犬等,如违反者将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责任,对犬只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休息的,根据《条例》规定,并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对市民生活环境、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将一律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30日内,携犬到库尔勒市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宠物医院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凭免疫证到登记机关登记备案,领取养犬证和犬牌。为了养犬人和他人的安全及宠物犬的健康,城管部门提醒广大养犬者,只有给宠物犬进行免疫注射后,犬只才能获得城管部门认可的“身份证”犬牌。
“遛狗”是不少养狗人的习惯。在《条例》实施后,“遛狗”就必须是主人牵着狗儿走了。《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犬只应当佩戴犬牌,让狗儿随便乱跑的主人,将被处5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不能不养,也不能乱养,关键是“度”要把握好。犬只管理涉及公安、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和城管等多部门,各部门必须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条例》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各个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条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才能真正规范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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