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到宠物店给宠物洗澡时,商家突然要求必须签责任合同,否则已经办的300元消费卡就作废。对此,法律人士称,这种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无效条款。

  “到宠物店给宠物美容,还得签完合同后才能洗。”市民王女士昨日对记者说,因为自己工作比较忙,往往都是把宠物送到店内,等晚上才把洗得干干净净的宠物接回家。但前几天同样把宠物送到店内,店方却让王女士签完合同后,才能给宠物洗澡。王女士一看,合同上写着“在宠物主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如果宠物在洗澡过程中,发生了非人为的伤害、死亡或是丢失,店方都没有责任。”王女士说,既然把宠物送到了宠物店,宠物店就应对宠物有责任。不过,由于王女士在宠物店办过300元的储值卡,如果不在此清洗,300元的卡就会作废。“真是有种被人强迫的感觉。”王女士说。

  记者随后采访了这家宠物店,店方无奈地对记者说,因为前不久在给宠物洗澡时,宠物猝死在美容台上,当时幸好有宠物主人在场,才没有进行赔偿。店方表示,正因为无法判定宠物是否患有疾病,才想到签合同的办法。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姜学琳律师。据其介绍,宠物店在宠物主人不在的情况下,对宠物进行服务的同时,也有监管义务,而宠物店与宠物主人签的这个合同,很明显在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前文提到的宠物店与宠物主人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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