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期草案相比,《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订稿增加了许多内容,如居委会、业委会等可召集居民、业主,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养犬者亦须遵守“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准则。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基层组织在养犬管理中可以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建议在相关管理条例中增加内容;亦有代表提出,增加有关社会公众监督的内容。

  “养犬管理工作群众性强,工作量大,要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单靠执法部门加强管理和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观锠表示,根据代表、市民的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有关制定公约和规约的内容。

  新民网记者看到,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的条款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还对养犬者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约束,“饲养犬只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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