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通过《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人需遵守十大规定
2010-11-26 19:08:25 浏览:66来源:http://www.apetdog.com/
近几年,扬州养犬人数据增,犬只管理工作提上议程。昨日,《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市区犬只增至6万多只
目前,市区犬只数量从2002年1万多只激增到6万多只,但大多数犬主不能规范养犬,存在着随意饲养放遛大型犬、烈性犬,不及时注射疫苗,犬类随地排泄,犬吠扰民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市区市民每年被犬咬伤近万人次。对此,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相关建议和提案。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
根据《暂行办法》,市区养犬划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是扬溧高速、槐泗河、廖家沟、壁虎河、夹江、长江合围以内的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可养1-2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提倡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
幼犬须60日内转让他人
无论是居民还是单位,饲养犬只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登记证和犬免疫牌。饲养人应当根据免疫登记证规定期限到畜牧兽医部门续接种狂犬疫苗。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养犬人应在20日内到原免疫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应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到原免疫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重点管理区内提倡饲养绝育犬。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养犬须遵守十大规定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学校、医院、商店等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不超2米)、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得在上午7:00—10:00、下午5:00—7:00携带犬只出户,其他时间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并与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
■市民应严格按照《养犬责任书》条例,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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