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在城市里历来是争议之事。爱狗的人视之比命还重,怕狗的人惟恐避之不及;狗本身就是生命之物,不能随便处之;但全国范围内,各地狂犬病例都是大幅增加……如何协调这些看似矛盾的关系,全国很多城市都这样那样的尝试过。黑龙江黑河,贵州思南,陕西洋县试过全城禁狗,结果不了了之。

    在一个城市里,一个群体欲之,另一群体反之,一个群体要做某事的自由,另一个群体要不做某事的自由,落下来就是这些实实在在的矛盾,养狗当然也一样。

    全城禁狗显然既不科学化,也不人性,比较合理的是以法规来划定一个界限。武汉市现行养犬规定,是在三年前修订的,既规定了养狗的办证问题,年检问题,注射问题,也规定了某些犬种不得出现在城区。规定到了“遛狗时要拴链子,还要牵好了”———考虑不可谓不周到。诸如藏獒等凶猛犬类城区不能养———不可谓不细致。

    但是,新闻出现了两条本来不能在城区出现的大型犬。在大街上,小区内,大狗小狗撒欢跑,行人胆战,弱者避之不及的情形实在多见。

    我们谈及许多时事弊端时,常常指向法律不健全。然而,假如人们并没有养成将大大小小法规变成可约束行为的习惯,法律健不健全又有何碍?所有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养狗者亲近狗的自由应当尊重不养狗者远离狗的自由,法已有所规,依规约束自己,恐怕才能获得真正的养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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