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市养犬环境奎屯市出台养犬条例
2010-08-17 21:35:12 浏览:30来源:http://www.apetdog.com/
随着 经济收入的逐步提高,目前,奎屯养犬的人越来越多,由于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宠物伤人、践踏草坪、随地大小便、深夜吠叫等一些不文明行为随处可见,不但扰乱了公共秩序,还给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了一定影响。
对此,奎屯市将出台一系列 养犬管理制度,对奎屯市民养犬行为做进一步规范。制度中规定“今后养犬者不准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公园、公共绿地、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准携犬乘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应立即清除。
奎屯市将实行养犬注册登记和年审制度,市民居住在楼房经登记养犬的,每户多只准养一只,且只准养小型观赏犬。
居民在养犬30日内,须持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到奎屯市兽医检疫部门领取家犬免疫证后,到居住地派出所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由奎屯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养犬者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农牧民养犬除外。养犬人办理养犬证后,将犬转让他人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再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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