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陈某像往常一样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与恒山路交叉口边上的公园散步时,被周某的牧羊犬撞倒受伤,为此,陈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8千余元。

  公园散步被狗撞倒

  2009年3月24日,周某与两个朋友在公园聊天,分别带着宠物狗。这三只宠物狗体形庞大,都没有被拴住,周某的黄色牧羊犬与其他狗在公园内自由嬉戏。此时,陈某小心翼翼地走在路边,突然有一只狗从后面将陈某撞倒在地。

  事后,周某陪同陈某至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左外踝及跟骨前缘撕脱性骨折,同时,周某支付该次医疗费304.2元。后来陈某多次到医院治疗,但周某以各种理由未支付费用。11月23日,陈某提起诉讼,以其摔倒受伤是周某之牧羊犬冲撞造成为由,要求周某支付损失近2万元。

  管理不善主人为爱犬“买单”

  周某认为当天其与朋友的三只宠物狗在公园里玩耍,听到陈某的呼救后才过去,不能确定是自己的宠物狗将陈某撞倒。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提供的录音记录、报案情况,周某的狗撞倒陈某致伤之事实予以认定。周某作为狗的管理人,应当对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陈某的伤情,判令周某赔偿陈某共8千余元。

  法官提醒:随着宠物特别是宠物犬的增多,因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作为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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