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哪个角度,相比先前的“成都狼狗咬死小偷”一案,此次“4岁男童死于恶狗之口”案则显得明了了许多。一则,从身份上讲,男童要比小偷更加无辜、可怜;二则,3条横行乡村街道的恶狗,远远要比圈养在家的看门狗危险,这也加剧了事件的恶劣性。可是,就是差别如此之大的两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却是惊人的一致——击毙恶犬,之后再在全城范围内进行整治行动。

  对此,有网友戏言:“替罪羊”一词已经OUT了,从时代感角度讲,“替罪狗”是更摩登的,应该取而代之;更为可怕的是,“替罪狗”往往还不是一条,“一狗咬人,全城遭屠”也是常见的事。虽然这样的调侃带有玩笑之意,可是,我们对于“替罪狗”的思考却不应止于玩笑之语:除狗之外,养狗人该不该负责任?如果事情比较恶劣,可不可上升至刑事责任?可是,上升至刑事责任,裁定及量刑问题又无法可依,奈何?

  也就是说,虽然呼市公安部门已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恶犬饲养者刑事拘留了,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顶帽子显然是过大了,至于危害了哪条公共安全罪、该判几年刑,都缺少一个“量体裁衣”的法律。这就像交通领域中的“胡斌案”,如果“欺实马事件”是以专门的酒后肇事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之内,胡斌就不应该判刑三年。不客气的说,对于规范养犬事宜,我国法律是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缺陷的。

  对此,国外的经验则可以拿来利用。美国不仅设立专门的犬事管理机构,还设有犬类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中心,还专门设有三部涉犬法律:《联邦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因狗致人损伤或其主人疏忽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狗的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恶犬法案》规定主人必须在公共场合给狗戴上约束皮带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否则就要负刑事责任;《妨碍公共利益法》规定了因犬吠而引起邻里之矛盾的处理标准,也规定了狗主人在社区环境卫生方面的责任承担。

  可以设想,如果我国有了《联邦动物保护法》,不仅不会出现“替罪狗”之说,就连那种血腥的、野蛮的打狗行动,也不会再上演了;如果我国有了《恶犬法案》,公检法部门便可以以更为正当的理由将饲养者进行刑拘、判刑或进行处罚了;如果有了《妨碍公共利益法》,饲养者也不会这样无视公众安全问题将恶犬放出家门了……可以看到,是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了现在恶狗的横行;进一步讲,如果我国相关法律仍然得不完善,狼狗横行很可能会制造出另一个“大虫横行于市”的时代,到那个时候,人人惧于出门,只能期望一个“新版武松”或者奥特曼的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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