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邻家狗咬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可伤者潘某却以调解有违公平公正原则诉至法院,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不仅驳回了伤者潘某的诉求,一、二审诉讼费253元均由潘某承担。

  年近七旬的老伯潘某和姚某同住于一小区,原本两家和睦相处,都喜欢饲养宠物狗。而在今年3月24日,两家狗在家门口打架时,潘某爱狗心切上前制止,结果被姚某的狗咬伤,潘某遂将姚某饲养的狗的小腿打伤,并当即报警,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支出医疗费351.6元。医生在接种时告知即使接受了狂犬病疫苗接种,也不能保证受种者100%不发狂犬病,一旦发病则100%死亡,且潘某家人也应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双方于第三日在社区民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姚某赔偿潘某医疗费15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调解后没两天,潘某就认为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及社会道德,明显存在偏袒包庇对方,虽然自己未发生严重伤害,但狂犬症是有潜伏期的,这对潘及家人造成严重心理负担和精神损害,为此向法院提出请求姚某支付医疗费201.6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中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在驱赶正在打架的狗时,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狗伤人,且其亦将姚某小狗的小腿打断,其次,由于潘某已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并已产生相应抗体,不至于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影响。另调解协议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赔偿数额也是双方权衡利弊后确定的,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自愿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则由上诉人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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