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公共场所产生粪便主人须清除 违反则50元罚款
2009-10-05 23:05:54 浏览:39来源:http://www.apetdog.com/
据悉,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在城市主干道沿街叫卖、乱贴“牛皮癣”、在小区内饲养食用畜禽、让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等行为将被禁止。
记者了解到,根据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要求,《条例》规定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按规划设置应季瓜果销售和修(补)鞋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临时摊点。但是禁止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违者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在城市道路、建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等行为,《条例》规定要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处于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外流,不得影响经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者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在南宁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食用禽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养手续。违反者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而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容貌和环境卫生。违反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在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食堂等餐饮单位里,不得将泔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里,由于井盖丢失、破损而导致的井口伤人伤车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规定,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该条例还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如果市民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向城市管理服务热线举报,举报电话为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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