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是人类忠实的朋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养犬已逐渐成为部分群众休闲身心、锻炼身体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因养犬带来的犬伤人、犬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现象的发生,也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

  对养犬行为是“严管重罚”还是“规范引导”?对饲养犬只的种类和数量如何加以界定?养犬是否应该缴纳管理服务费等一系列问题,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究竟怎样规范?8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情况以及此前举行的立法听证均表明,法规的制定非常必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但对相关条款的设定还存在诸多争议——

  养犬必须规范   法规制定十分必要
  8月27日,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在提交的《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早在2003年,市政府就制定出台了《徐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办法》中涉及养犬许可制度及其相应的处罚与管理措施随之失效,养犬管理陷入无法可依的状态,市区犬只的数量和交易活动随之增加,社会各界要求解决“狗患”的呼声愈加强烈。因此,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市政府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在常委会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养犬行为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是该法规的立法主旨。条例(草案)的细则比较具体,且明确规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有利于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在此前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13名听证陈述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近50名市民代表也一致表示,制定该条例,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严管重罚”与“规范引导”
  养犬管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在具体的监管手段方面,则存在意见分歧。

  常委会审议中,一种意见认为,要充分认识养犬的危害性,确立严格管理的立法指导思想,尤其是对大型犬和烈性犬更要严格控制和监管。在具体的管理措施上,要加大养犬成本,体现“严管重罚”。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人张灿说,目前市区犬只数量众多,管理松散,已成“狗患”之势,犬只伤人事件连绵不断,狂犬病发病人数不断增加,给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隐患,主张严格限制养犬。退休人员张久典、张维旭也一一陈述了要严加规范养犬行为的意愿。付德勤则以其养犬的亲身经历和自己及亲人被犬咬伤的事例,表达不赞成养犬。

  与其相对立的意见则认为,养犬的管理和规范应体现人性化,体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幼儿教师李欣欣在听证会上说,一位孩子问我,“老师,狗是人类的朋友,在汶川地震时狗曾救助过我们,可昨天几个叔叔打狗,小狗好可怜,满身都是血”。面对孩子的提问,她无言以对。她认为,严格管理不是野蛮管理,不能以杀代管。血腥的暴力打狗既扰民不安,又易激发矛盾,同时还影响到政府的信誉,损害徐州文明城市形象。一些野生动物保护者建议,养犬管理条例的立法应体现人性化,要着眼于提高管理者和养犬人的文明素质,做到既善待人,又善待动物,珍爱生命。陈述人冒苏敏说,立法者制定法规条款应从保护犬、善待犬为出发点,而不是站在养犬者和犬只的对立面,一味强调管、罚、打、杀。

  常委会上,大多数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体现了“规范引导”的立法思想,基本内容也较为可行,但在个别条款上还需进一步斟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冯涛说,对待养犬问题不能走极端,毕竟有不少人喜欢养狗,对狗有感情并且从中得到了精神抚慰。采取极端的管理手段容易造成社会冲突。当前宠物走进家庭是现代人的精神需要,宠物饲养也已形成产业链,禁止养犬,严管重罚是行不通的,只能通过规范引导和有效的监管,引导人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使之在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同时,减少对他人的干扰,对环境的破坏。

  运用法治手段   合理界定犬只数量和限养犬种
  对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一审中,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狗多为患及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是人们对养犬反感的主要因素。因此,治理狗患,规范的重点是要限制犬只的数量和犬种。

  多数委员对《条例》草案中设定的“犬只实行总量控制”,“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条观赏犬,禁止饲养危险犬”的条款给予肯定。认为,每只犬都要占用一定的自然与社会资源,而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一定区域内的犬只数不能是无限的,养犬数量必须限制,特别是大型犬和烈性犬更要严格控制。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养犬数量应适当放宽,对爱犬人士收留的流浪犬,对现在已养多只的居民应区别情况对待。

  在禁止饲养危险犬方面,主要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和鉴别危险犬。有的认为,危险犬的认定弹性非常大,不能单纯以大小或者品种来判定。大型犬不等于危险犬,小型观赏犬伤人事件绝不比大型犬少。也有的认为,犬作为一种动物,本身就意味着危险,以大小作为判定标准比较科学。

  对上述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审查报告中给予了充分吸纳,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危险犬”。“小型观赏犬、大型犬和危险大的分类标准由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取相应管理服务费   规范养犬人社会义务
  养犬是否应缴纳管理服务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对这一问题几近形成共识,认为应该缴纳。问题的焦点在于其收费标准如何界定?管理者应提供哪些服务?费用如何使用?

  一种声音主张低收费。杜庆桓委员代表第一小组在常委会审议发言中建议,应少收一些年检费用和检疫费用。听证陈述人陈齐、于磊、程锟等认为,应根据我市居民生活水平收取适当的管理服务费,标准应就低不就高。相关部门收取费用不能只是为狗缴的“保护费”和“买命钱”。管理服务费不能变相成为创收渠道,收取的标准和使用应进行听证和公示,确保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合理合法。

  另一种声音则主张通过收取一定费用起到限制养犬、调节养犬数量的作用。付德勤说,养犬应缴纳管理服务费,能养的起狗就不能怕花钱,怕花钱就不要养狗。孙继伦建议用收取的费用建立遗弃狗基金,用于开展遗弃狗和流浪狗的救助。张久典认为,通过收费可以对犬只数量进行调节,一旦收费,有的人将会自动放弃养犬,从而达到限养的目的。

  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服务费,其标准并未明确。这是因为该项收费属行政收费,其审批权在省有关部门。为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人性化管理,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和独居老人养犬,免收管理服务费。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还建议增加一款“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动物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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