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中,目前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版),于2004年8月28日颁布并施行。随着人与动物关系不断改变,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近几年来,专家不断呼吁,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完善动物保护法制建设。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着眼点放在利用资源不是保护动物上面,过度强调了野生动物的“资源性”。法律保护对象狭窄:目的是对“珍贵、濒危”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这一规定,必然导致普通的野生动物和家养的动物都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专家们一致认为,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存在立法目的不明确、保护范围过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制度不合理等方面的缺陷。

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把野生动物和人关系放在一种从属关系上,仅仅把动物视为资源的一种,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虐待的现象了,这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缺陷。

动物究竟是继续作为法律关系得客体加以保护,还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学界进行了多次讨论,大部分的观点认为,人与动物在法律地位上不能平等,不能做法律主体。

动物在西方的法律上已经有相当权利,许多国家动物通过了动物福利的法律,有些国家甚至通过了明确规定动物权利的法律。到底要不要赋予动物的以法律地位,国内外专家的辩论一直在进行之中,虽然在短期能还不能达成共识,但这些讨论和见解,对与我国如何进一步采取保护动物的必要法律措施,是非常有帮助的。

2002年发生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为主要围绕着被伤的熊属于“财物”还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展开激辩。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相关惩罚措施,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则找不到相关的处罚依据,由是他不构成“非法杀害、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以后检察机关只能以故意损坏财物定罪,免予刑事处罚,这起事件真实的反映了我国对伤害、虐待野生动物行为规范的欠缺。专家认为,“防止虐待、虐杀动物”应该成为动物保护立法中的基本的底线原则。”为了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不受伤害,我国应该尝试将“防止虐待、虐杀动物”纳入法律的规定中。

此外,动物福利作为动物立法的高级阶段的产物,在我国的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较少的表述。动物福利是指人们给予动物各种保护措施,包括免受残忍虐待,改善生存条件以及照顾到动物的心理、精神需求等,动物福利主要保护的是家养动物和农场动物。

现在城市居民养猫、养狗、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养宠物的人喜欢时,把猫狗当儿子、闺女似的宠着;不喜欢了,就随便遗弃,甚至虐待。动物保护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动物福利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尽管有关主管部门及不少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进行相关立法的建议,但因为在动物的法律地位等立法基本理念没有达成共识,相关立法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专家们认为,动物保护立法需要结合我国国情,综合的考虑文化伦理传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程度,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国外动物保护立法的经验,逐步完善动物保护法制建设,并在此基础上,从深度和广度上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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