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八十多岁的董老太在绿化地活动身体时,被冯某的一只大型犬撞伤,造成骨折,现在她要求冯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鉴定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冯某赔偿董某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
  董某称,去年6月9日,她在绿化地的树下活动身体,不料被冯某的大型狗从背后左侧撞倒,董某用右手撑地,经诊断为右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由于冯某在公共场所散放大型狗,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冯某辩称,是自己养的狗从董某与董某女儿之间穿过,董某被吓没站稳,然后很慢地坐在一边的花坛上,手撑在花坛的泥土里,现同意赔偿部分损失。
  经鉴定,董某属十级伤残,可酌情予以营养二个月,护理二至三个月。法院认为,冯某饲养的动物与董某致伤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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