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或遗弃犬只高可罚千元
2008-09-19 00:00:00 浏览:101来源:http://www.apetdog.com/
针对近几年犬只饲养量急剧增多,因犬伤人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不断增加,因此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规定“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针对近来媒体、网络屡次曝光的“虐宠”事件,《条例(草案)》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活动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同时“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伤害犬只”。
对违法行为,将给予20-1000元的罚款,而对单位行为高可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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