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限制养犬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限制养犬管理通告如下:
    一、我市限制养犬区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二、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体重不超过10千克或体长60厘米以下、体高40厘米以下),养犬人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禁止饲养大型犬及狼犬、猎犬等性格暴烈的烈性犬。    三、个人或单位申请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经审查同意后,到市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免疫注射,取得《犬类免疫证》后,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四、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二)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和商场、饭店、浴池、体育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六)负责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违反以上规定的,分别由市公安、畜牧、市容等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没收犬只、吊销《犬类准养证》。
    五、禁止在限制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    六、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医院(诊所)及犬类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交易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方可进入犬类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七、凡未经批准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必须在2006年10月24日前办理《犬类准养证》或自行处理。从2006年10月25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统一清查,对违规犬予以没收,对无主犬予以收容,对狂犬予以捕杀,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合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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