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守法行为年检收费当废
2008-09-09 00:00:00 浏览:45来源:http://www.apetdog.com/
行政收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政管理机关为缴费人提供了特别利益的支出,这个成本不能落在国家和公众头上,具有补偿性。养犬作为部分市民个人的特别利益,市民在办理养犬登记和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时都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已经为行政管理的成本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如果再把为了防止、处罚不法养犬行为的年检费用也摊派到依法养犬的市民头上,就超出了市民基于养犬特别利益应该付出的行政管理成本,有变相处罚依法养犬市民的嫌疑。而且按规定,城八区等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缴纳年检管理服务费500元,这个费用几乎与城市居民的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相上下,其合理性也值得怀疑。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北京规定,逾期不年检的养犬人或单位将受罚,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可见,行政机关通过年检,一方面惩戒了不依法养犬的市民,从而达到促使养犬市民遵守法律的目的;另一方面,也通过罚款弥补了行政管理为此付出的执法成本。如果对依法养犬行为的年检也要收费,相对行政管理机关收取这些市民的费用来说,就违反了行政收费的非盈利原则。行政管理的年检制度几乎涵盖了各个行业。笔者认为,除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过程中为被管理人提供了必要的,有益于被管理人的技术性服务应该收费以外,其他一般管理性的年检执法行为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有乱收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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