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口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犬的人越来越多,由养犬造成的伤人、扰人、狂犬疫病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91日起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海口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空白,标志着城市管理的进一步规范。

新出台的《条例》明确了居民养犬应履行义务,养犬人应及时为所养的犬只办理检疫、免疫和登记以及年审手续。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45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收容机构。

《条例》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疾控机构处理伤口、抢救病人、注射疫苗,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行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养犬人还应当立即将伤人的犬只送犬类收容机构进行检疫后作出处理。

    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给犬只挂标识项圈,并遵守以下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必须给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 ;携犬人应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含幼儿园)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餐厅)、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洗浴场所、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其他区域;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渡轮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条例》还规定,不得虐待犬只,不得遗弃其所饲养的犬只,不得随意丢弃犬尸。饲养犬只自然死亡的,应当将犬尸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犬尸,必须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发现犬只患有或疑似患有犬类疫病的,应当立即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发现人员患有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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