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寻回犬AKC标准
2008-08-21 00:00:00 浏览:85来源:http://www.apetdog.com/
金毛寻回犬是一种均称、有力、活泼的品种,稳固、且身体各部分配合恰当,腿既不太长也不笨拙,表情友善,个性热情、机警、自信。由于他是一种猎犬,在艰难的工作环境中才能显示出他的本质和特点。他的整体外观、平衡性、步态和该犬种的用途应得到比身体任何一部分细节得到更多的重视。缺陷:任何与该品种的理想描述背离的现象都被视为缺陷,缺陷的严重程度根据其背离的程度决定。
二、[体型]
公狗肩高约23~24英寸;母狗肩高约21~22英寸。高度误差在一英寸以内的,根据其背离标准身高的程度扣分。误差超过一英寸的,被视为失格。
从胸骨到臀部的距离与肩高的比例为1211。公狗体重约65~75磅,母狗体重约55~65磅。
三、[头部]
脑袋宽,横竖两个方向均呈轻微拱形,但枕骨和前额均不突起。止部清晰但不陡峭。口吻深而宽,与脑袋差不多长。从侧面看,口吻:轮廓很直,与脑袋接合流畅、稳固;从前面和侧面看,靠近止部处均比靠近鼻镜处显得略深、略宽。上唇下垂但不显得沉重。可以剔除胡须但不提倡。
眼睛:表情友善、聪慧,大但不能太大,眼缘色深,双眼间距大,适度凹陷。颜色为深棕较理想;中等棕色也可接受。斜眼、三角形且窄的眼与正确的表情背离,为缺陷。当犬直视前方时,无可见的白色或瞬膜。有眼皮和睫毛的功能性异常(比如,但不只限于:倒睫、眼睑内翻、眼睑外翻、双行睫)的,为失格。
耳朵:相当短,前部边缘较靠后,在眼睛上方,下垂,紧贴面颊。如果向前拉,耳尖刚好盖住眼睛。耳根低、猎犬耳被视为缺陷。
鼻镜:黑色或棕黑色,寒冷的气候有可能会使颜色变浅,但不应该太明显。粉红色鼻镜或严重色素缺乏被视为缺陷。咬合:剪状咬合。上颚突出式咬合或下颚突出式咬合为失格。牙齿未对准(门牙位置不规则)或是钳状咬合是不可取的,但不如上颚突出式咬合或下颚突出式咬合那么严重。明显的牙齿间隙为缺陷。
四、[颈部、背线、躯干]
颈部长度中等,逐渐没入充分靠后的肩部,显得强壮、肌肉发达。喉咙处皮肤不能过于松驰下垂。
背线结实、从马肩隆至微倾的臀部,无论在静止或运动状态均保持水平。下倾、拱形、下凹的背线;平或过于陡峭的臀部均被视为缺陷。
身体平衡良好,腰短,胸深。双腿间的胸宽至少等于一个成年男人合拢的手的宽度(包括拇指),前胸发达。胸骨延伸至肘。肋骨长、扩张良好,但不成桶形,很好地延伸至后躯。腰短、强健,宽且深,从侧面观察,腰部略微收缩。侧面平坦、窄胸、胸深度不足、腰部收缩过度均为缺陷。
尾根高,尾巴根部厚实、肌肉发达,自然地从臀部延伸。尾骨延伸至飞节(但不低于飞节)。尾欢快地扬起,呈水平或适度的上扬曲线;不能卷曲至背上或夹在腿间。
五、[前躯]
强壮、与后躯协调良好,动作自如。肩胛长、充分后靠,尖端在马肩隆处紧靠。上臂与肩胛长度差不多相同;肘部后端在肩胛尖端的正下方,紧贴肋骨,没有松懈。从前面看,腿直而骨量充足,但不能显得过分粗壮。掌部短而强健,略倾,没有支撑不稳的迹象。
狼爪可以切除,但通常保留。
足爪中等大小,圆、紧凑,指节良好,趾垫厚。如有过度的毛发,应修剪至显露自然的尺寸和轮廓线。脚趾张开或是野兔似的足(中趾长度明显大于其他趾,且弯曲不够,使整个足部显得长)为缺陷。
六、[后躯]
宽、肌肉十分发达。从侧面看,臀部略下斜;骨盆斜角略大(与水平约成30度)。自然站姿下,大腿骨与骨盆成约90度连接;膝关节充分弯曲;飞节尽可能贴近地面,脚腕骨短、强壮。足爪类似前肢。从后面观察,腿直。飞节内翻、飞节外翻、飞节不直,均为缺陷。
七、[被毛]
有浓密而防水的底毛。外层被毛硬、有弹性,既不粗糙也不过分柔软,紧贴身体;毛发直或呈波状。不需要修剪,有自然的毛领,前腿后部和身体下有适量的羽状饰毛;颈前部、大腿后部和尾底侧有丰厚的羽状饰毛。头、足、腿前部的毛发短而均匀。过分长、开叉的毛和过分柔软的毛非常不可取。足部可以修剪,散发可以整理,但自然的毛发外形和轮廓不应该被破坏。
八、[颜色]
鲜艳、有光泽的各种色泽的金AAA。羽状饰毛可比其他部位色泽略淡。除了因年龄增大,在脸和身体部位的毛发渐渐灰白,其他部位出现白色斑块(除了胸部的少数白毛),将根据其扩展的程度扣分。允许的浅色色泽变化与白色斑不能混淆。被毛的主色过分淡或过分深均不可取。有些幼犬的毛色偏淡,但其毛色显示,在成年时会加深,这样的幼犬在评审时应有一定的宽松度。任何显眼的黑色或其他颜色不佳的毛发均为严重缺陷。
九、[步态]
小跑时,步态自如、流畅、有力、协调,有充分的步幅。无论从何角度看,腿既不内转也不外转,足不相互牵绊,也不交叉。当速度增加时,足部趋向会聚于中线。建议牵引带放松,以显示自然的步态。
十、[气质]
友善、可靠、可信赖。在自然境况下,对其他犬或人表现出喜争斗或敌意;胆怯、神经紧张,是与金毛寻回犬的特质相悖的,根据其严重程度扣分。
十一、[失格]
身高低于或高于标准身高超过一英寸
上颚或下颚突出
标准通过日期:1981年10月31日
修正执行日期:199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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