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天前,媒体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爆出“广州养犬费用将从上万元降至七百元”的消息,爱狗人士欢呼雀跃,可“针无两头尖”,另外一些人可能就要遭殃了。
  城市养狗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狗吠。小区养狗,狗吠弄得左邻右舍不堪其苦,笔者居住的小区楼下有人在花园里养狗,每天天未亮就传出阵阵狗吠,扰人清梦,十分讨厌。碍于邻里关系,不好意思明说,真是苦不堪言。有人甚至说要投药毒狗,可终还是说说而已;二是狗粪。如今小区、公园溜狗的人多了,狗粪也就多了,行人一不小心,就会“中招”;三是狗患。过去的爱狗人士多半豢养一些温驯的狗狗,而今天,连凶猛无比的藏獒也走入平常百姓家。当与高大威猛的烈犬擦身而过,不禁让人心慌。前几天珠三角某地就发生数只藏獒造成女工重伤的恶性事件;比凶猛更可怕的,则是狂犬病,一旦被疯狗咬伤,小则破财,大则伤命。
  可以预见,如果管理跟不上,完全靠养狗人士的自觉,养狗引发的邻里纠纷与此社会矛盾将会越来越多。因此,上周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上述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考虑增加“养犬要征得邻居同意”的规定。
  “养犬要征得邻居同意”肯定是不现实的,如果不是自己家也养,邻居肯定不会同意他人养狗。而且“邻”到几层为“邻居”,也不好界定。
  窃以为,犬只管理首先要规定准养种类。在市内饲养犬只,应以是否具有攻击性标准。政府应明确禁养种类,烈性犬应列为禁养范围;其次,要将犬只体验、免疫制度化。美国就规定,狗主人每年须带狗到宠物诊所进行例行体检,并定期打防疫针。如果狗主人未按规定办,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患病,狗主人要负法律责任;第三,信息化管理。香港管理部门在每条狗的耳朵里植入芯片,存入狗和主人资料。这样,一旦狗闯了祸,管理部门便很容易找到责任人;后,要完善法律救济。从法律的层面确认犬只、主人、第三者、管理者等之间的关系,让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当然也包括犬只)可以及时地、有效地得到法律保障。
  养狗的目的无非是爱护动物、娱乐身心,如果终成本外化,损人利己,制造矛盾,就得不偿失了。因此,既然降低了养狗者的经济成本,政府就应当增加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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