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受惊伤人,该谁负责
2008-07-25 00:00:00 浏览:36来源:http://www.apetdog.com/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傅媛媛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狗的主人虽然是刘奶奶,但她已经把狗拴在了自家门口,因此并没有过错,黄女士的儿子在小区内玩耍也没有过错。而张某为寻求刺激,用鞭炮去吓狗,致使狗受惊吓挣脱链子并咬伤人,张某作为肇事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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