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来电询问:不久前,我儿子在楼下小区玩,居民张某觉得无聊,用鞭炮去吓一楼刘奶奶家门口拴的一条狗,结果狗受到惊吓挣脱了链子,还咬伤了我儿子。我找到张某和刘奶奶,希望他们承担责任,但是两个人一直互相推诿,请问我到底该要求谁赔偿呢?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傅媛媛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狗的主人虽然是刘奶奶,但她已经把狗拴在了自家门口,因此并没有过错,黄女士的儿子在小区内玩耍也没有过错。而张某为寻求刺激,用鞭炮去吓狗,致使狗受惊吓挣脱链子并咬伤人,张某作为肇事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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