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养犬新规:遗弃犬只高罚款500元
2008-07-09 00:00:00 浏览:40来源:http://www.apetdog.com/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设置犬只交易场所应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敢得合法经营资格。在重点区域内设置犬只交易场所,选址还应取得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的意见。犬只经营户应在合法的犬只交易场所经营,违反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应遵守的规定为,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不得遗弃犬只。违反者将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法律责任;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置。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疫病,养犬人隐瞒不报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隐瞒不报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广大市民关心的以后养狗办证需要多少钱、年检需要多少钱等问题,市政府还将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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