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杰)犬主带着名贵的宠物犬晨练时,公路上刚好有汽车开来将狗轧死,犬主索赔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近日,延庆法院判决该宠物狗属大型犬,不应带到公路上,因此犬主需承担主要责任。

20069月,家住延庆的郭女士花3.6万元买了两条纯种的古代牧羊犬,准备做种犬用来繁殖,随后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她说,去年1018日,自己照例带着两条狗到公园晨练。在公园遛狗后,她走到公路上。此时一辆吉利轿车开来,她的狗来不及躲闪,吉利车也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将一条狗撞死。“这两条狗经精心饲养,已经到了成年期,很快就能繁殖小狗产生经济效益了。”郭女士随后要求吉利车主籍先生赔偿自己3万元。

籍先生却表示,郭女士的狗体型庞大,不应该到公路上,因此不同意赔偿。

延庆法院认为,古牧犬属于大型犬,按照规定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郭女士带着古牧犬到公路上,应该对狗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司机籍先生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他赔偿郭女士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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